两名消费者于2013年购买了LG电视,但使用不到一年均遇到烧屏问题。当这两名消费者向LG电子寻求解决方案时,该公司却以“修理需支付额外费用”、“消费者不可对质保外故障提出维修要求”等理由推脱,拒绝为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
此后,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协会(ACCC)在2015年替受害消费者对LG电子提起诉讼,历经败诉、上诉后,最终在近日的终审中胜诉。法院在判决书中表明,根据澳洲消费者条例规定,在制造商的质保条例过期或者不适用时,消费者仍有权寻求维修、更换或退款。
对于该事件,LG电子方面给出的解释为单纯由售后客服职员的失误造成。同时,LG方面表示,会认真对待此次事件,加强培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今后将继续改善客户服务的政策和流程,遵守澳大利亚消费者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