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决定对“怀孕12周以内堕胎”暂缓起诉 制定处理标准

发稿时间 2019-06-24 14:01
검찰, '임신 12주 이내 낙태' 기소유예하기로…처리기준 마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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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立法之前中止起诉12 - 22周堕胎
光州地方检察院首次按标准暂缓起诉

检察机关决定,对在怀孕12周以内堕胎的嫌疑人,今后给予缓暂缓起诉处分。这是“同时考虑胎儿的独立生存能力和孕妇的自我决定权,应允许在怀孕初期堕胎”的宪法裁判所采取的措施。

据检察机关21日称,大检察厅最近根据宪法裁判所的不符合宪法的决定,对堕胎犯罪案件的现状和内容进行检查后,制定了“堕胎事件处理标准”,并下达给一线检察厅。

今年4月,宪法裁判所宣判堕胎罪不符合宪法,并认为“在胎儿离开母体的情况下,能够独自生存的怀孕22周左右之前,同时在行使怀孕维持和生育与否相关的自我决定权的充分时间得到保障之前,国家可以允许堕胎”。

根据宪法裁判所的判断宗旨,制定事件处理标准的大检察厅决定,堕胎当时怀孕时间为12周以内,如果是属于宪法裁判所允许理由预告的范围明确的事例,就给予缓期起诉处分。缓期起诉是指,虽然承认嫌疑,但检察机关考虑到各种情况,不将嫌疑人移交给审判的不起诉处分。

最近,光州地方检察厅对不愿意怀孕的未成年人在怀孕12周内堕胎的事件下达了暂缓起诉处分。这是根据大检察厅的事件处理标准的首个事例。

大检察厅相关人士解释说:“对在怀孕12周以内发生的堕胎事件采取暂缓起诉处理的做法,参考了宪法裁判所在不询问是否允许堕胎的理由的情况下,允许堕胎在国会上有立法裁量,海外立法例中在12周以内不询问理由的情况下允许堕胎的国家存在等。”

另外,对于在怀孕12至22周期间堕胎或宪法裁判所作为允许堕胎的理由而预告的范围是否有争议的事件,检察机关决定在国会对堕胎罪进行新立法之前终止起诉。

对于正在审判的案件,已经制定了求刑标准。

在认为有必要优先考虑孕妇的自我决定权的案件中,将判处缓刑,相反,对有必要优先考虑胎儿的生命权的案件或经常进行堕胎手术的医疗人员相关案件,将判处有罪。

同时,对于需要对怀孕期间或堕胎原因等进行追加事实关系调查的事件,将要求法庭追加审理。
 

【图片提供 亚洲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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