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韩联社报道,韩国政府20日表示,上午收到日本依据《韩日请求权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提议将韩籍二战劳工对日索赔胜诉判决诉诸仲裁的外交公函,韩方将综合考量慎重研议此事。
1965年签订的《协定》第三条第2款规定,组建包括第三国委员在内的三人委员会仲裁无法通过外交渠道解决的争端。因第三国仲裁委员要由韩日政府各自任命的委员协商指定,未经韩方同意无法组建。
《协定》还规定,在从对方国家接到仲裁要求的30天内各自任命委员,并在之后30天内指定第三国委员。日本政府曾于1月9日依据《协定》向韩国政府提议启动争端解决程序,即通过外交渠道磋商劳工索赔问题,并要求韩方在30天内答复,但韩方未予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