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宪法法院11日判定,“堕胎罪”处罚侵害女性的健康权和自行决定权,违反宪法规定,女性在怀孕初期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堕胎手术。
宪法法院认为,“禁止孕妇中止妊娠的《刑法》第269条第一项(自行堕胎罪)”和“禁止医生等人员进行人流手术的第270条第一项(实施堕胎手术罪)”的相关规定严重侵犯孕妇的自主决定权,9名宪法法官中有2人认为相关规定符合宪法,7名法官作出违宪判定。
宪法法院要求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对相关法律进行修订,若在次期限之前未完成修改,“堕胎罪”的相关规定将被废除。
长期以来,韩国社会对于是否应该废除“堕胎罪”都存在较大争议。支持废除“堕胎罪”的人强调“女性的自我决定权”,认为怀孕和生育应属于个人决定的范畴,尤其在未成年人早孕等事件不断发生的当下,“堕胎罪”应予以废除。而反对废除“堕胎罪”的人则认为,应尊重胎儿的生命权,若将堕胎合法化,恐导致民众形成“不拿生命当回事”的不良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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