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督院根据监察方——三一会计法人的意见,韩亚航空在运营租赁公司飞机的维修义务及相关的预计负债,里程递延盈利的认识及测定,发生亏损后的有形无形资产的可回收额,当期取得相关企业股票的公平价评估,是否包含釜山航空的连接对象及财务信息等,没有获得充分而适当的审计证据,给出“限定”的评价。
监察方对企业财务报表是否按照合法的会计标准制作进行监查后,会提出“适当”、“限定”、“不适当”、“拒绝意见”等四个意见中的一个。韩亚航空被判定为“限定”的同时,母公司锦湖产业也被判定为“限定”。通常,上市公司被判定为“限定”的监察意见后,要指定需要进行管理的项目。该意见对于公司的股票交易不会产生大的影响,但被机构投资者排除在投资对象之外,可能会在供需方面受到打击。
在此之前,韩国交易所有价证券市场本部停止韩亚航空的股票交易,一直持续到25日。韩亚航空方面表示,接受会计监察法人的意见,在追加当期准备金后,会计负担和财务变动性都有所减小。将尽快接受再次监察,将“限定”意见提升至“适当”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