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外商投资法》与知识产权保护

发稿时间 2019-03-06 13:44
本次人大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是否能够通过即将表决。本法旨在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通过该特别法对已经在华投资的外商或者计划在华投资的外商提供了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
 

【图片提供 新华社】


纵观《外商投资法》(草案)的法律条文,其中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尤为引人注目。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外商投资过程中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协商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本款贯彻了法律中的自愿原则,在强调了知识产权重要性的同时,也明确了国家行政机关对于外商所持技术的态度,即绝对不得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强制转让。

随着第四次工业革命时代的悄然到来,全球经济重心已经逐渐转向以人工智能,量子信息技术等新兴技术的领域上。在这个大背景下,国家大力支持人工智能的研发等也彰显了国家紧跟第四次工业革命潮流的先决态度。而随着科学技术转化的知识产品数量的激增,也必须尽快完善相应的法律,来保障知识产品的创造流通以及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各种合法权益。譬如:美国前总统奥巴马于2016年签署了《商业秘密保护法案》,欧盟也于2016年通过了《商业秘密保护指令》,而中国也将迎来对于《专利法》的第四次修改。种种迹象表明,在知识产权开始逐渐引导新一轮工业革命的同时,新设法律,修改旧法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是鼓励创新,促进科学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有力保障更是必然之举。因而《外商投资法》特别强调对于外商技术的保护符合知识产权立法扩大的趋势。

该条文中,出现了两个重要的关键词。首先是“技术”,在法律实务中,技术通常会以专利或者商业秘密的形式进行保护。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企业需要进行专利申请,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相关技术才能够以专利的形式被法律保护;而后者则是,若技术满足了商业秘密的特性,则技术可以以商业秘密的形式被法律保护。随着技术逐渐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不以专利的形式,即不公开技术换保护,而是以商业秘密的方式来“独享”技术。其次是“强制转让”,由于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私有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因而这里的“强制”并不涉及到行为的违法性。实务中,由于法院认定专利无效使得技术成为了公知技术,亦或是由于行政机关的介入(对于企业的监管,调查等)导致的商业秘密性的丧失,使得技术被他人得知等等都有可能被认定为强制转让的方式。而具体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强制转让,以及外商企业在技术被强制转让的情况下,如何更为便利地获取法律救济等问题,需要今后更为具体的司法解释或者指导判例来给予我们答案。

同时,随着中韩关系回暖加之朝鲜半岛趋于稳定,可以预见韩国企业赴往中国进一步投资合作的意向会随之提升的。而诸如三星,LG等大型韩国企业,均是以技术作为其绝对的核心竞争。此时,中国及时出台《外商投资法》,强调外商技术的保护,更是给这些企业提供了绝好的法律保障。
 

成均馆大学法学博士在读 张广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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