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不确定的未来

发稿时间 2013-12-18 10:19

三中全会后全国上下一场声势浩大的除灭运动,中国特色的小产权房又面临着扑朔迷离的命运。

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字面上,这短短53字,给人的印象包括两个层面,首先是农民的住宅可以作为获得贷款的抵押物和担保物,以解农民贷款难的燃眉之急。既然可以抵押给银行,宅基地就存在着无法赎贷的情况,故而引申出第二个层面的意思,即农村房产未来将可以作为农民的私有财产流转。按现有的“地随房走”的政策,也就是说农民或贷款银行将获得宅基地的最终处置权。在此之前,温州和安徽等地在农村人口间的宅基地流转上已经破冰。如安徽省政府在官网发布指导意见,允许建立农民通过流转方式使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的制度。如果说《决定》能在以上试点的基础上有所突破,也就在于允许城镇人口参与农村宅基地的流转了。而小产权的房子,相当一部分建筑在农村集约化使用的宅基地上,正因为如此,颇有人就此推论宅地流转意味着小产权的合法化。

但农业部和中农办却给出了相反的答案。对于宅基地可流转,农业部部长韩长赋表示,三中全会《决定》的上述表述,不能理解为宅基地可自由买卖。他说:“绝不能误以为农民的宅基地可以自由买卖了”,也不能误以为“城里人可以到农村买宅基地盖房子”。原因是此次中央政策的出发点是维护农民的权益,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而不是为了解决城市建设的用地指标。就在韩部长新闻发布会前一天,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也指出,住房财产权可以转让,并不意味着农民的宅基地可以买卖。因为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建在宅基地上的住房才是农民的私有财产,而宅基地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按二位官员的权威表述,三中全会《决定》的土地改革,又回到了安徽和温州农地流转试点的层面,土地流转只能在农村范围内施行,且能够流转的只是附着在土地上的房屋。实际上,严格按照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设计,宅基地在同一村集体的成员之间的流转才是合法的,并且是使用权的流转。这个解释等于否定了宅基地土改的可能性。

农地流转的突破,按照相关人士的说法,在于农村建设用地的入市。《决定》指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这段表述并无含糊之处,也就意味着农村集体经营性土地可以入市,获得和国有土地同样的权利。但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这就意味着凡是从农村租赁而来的土地,除了农业用途,全部不符合上市规定。追根溯源,农村集体的经营性土地从乡镇企业而来,也只有这一部分经营性用地能够享受到与城市土地同地同权的土改红利。但对于广大农村,经历了30年的改革开放村集体企业得以存活壮大的并不多见,多数土地都是以出租的形式由外部人员经营。即使乡镇企业使用的土地,很多也并未办理相应的变更土地性质的手续。如今,按照农业部的说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首先需要确权、确地,不能无证转让。并且,还要规范公开市场操作,不能私下授受。这就意味着此前租赁的经营性用地均需一步归零。有了这样的解释,那些此前出租的土地全部背上了原罪的印记,甚至政府机关已经备案批准的土地建设,因为没有在县一级建委的批准,也将列入拆违的名单中。

三中全会对土地改革的根本目是为了增加农民的财产权利,进而增加农民收入。农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保障了土地最终为集体成员所有,经营权流转则赋予他们一定的变现能力。但概念越复杂、制度越花样翻新,越给人无可适从之感,越可能使不同的利益方做出利于己方的解读,使土地流转流产。

文/邢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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