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法院判处将公开性犯罪者个人资料

发稿时间 2008-04-13 17:14
        韩国首尔南部地方法院第11刑事部10日判处强暴犯全某有期徒刑7年,并决定5年里公开全某的个人资料信息,普通大众也可以看到。年龄为76岁的全某因涉嫌对女小学生实施性暴力被拘留起诉。
  这是自2月4日开始实行《青少年性保护相关法律》以来,首次出现决定公开性犯罪者的个人资料的判决。法庭表明判决理由说,被告在2年前曾因对未成年人实施性暴力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但此次又犯下了同样的罪行。
  全某于今年2月11日下午5时30分左右,在首尔江西区公路旁发现12岁智障女孩A某后,哄骗说:“我给你买好吃的,去我家吧。”将A某骗到自己家中后实施了性暴力。
  如果全某被定刑,与全某居住在同一个市(或郡、区)的育有青少年子女的父母(法律监护人)和青少年相关教育机构负责人将可以在有关警察署阅览全某的个人资料。但不能复印或抄写资料。
  可阅览的信息有全某的照片、姓名、年龄、住址、职业和工作地点及对青少年的性犯罪经历。
  这些个人信息将在全某刑满后公开5年时间,5年后将再保管5年时间。
  根据修改后的《青少年性保护相关法律》,法院对于对未满12岁的青少年实施性暴力的性犯罪者,应该在判刑的同时,宣判5年里可以阅览犯人的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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